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业务活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指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有权从事与交易中心相关的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会员及其授权代表从事与交易中心相关的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及本办法。
第四条 会员分为经纪会员、自营会员、综合会员及特别会员。 交易中心有权设立其他会员种类,并对其相关权利、义务和管理方式作出规定。 第五条 经纪会员是指经交易中心批准,允许其利用自身拥有的资源,协助交易中心提供市场参与者开发、培训等经纪类服务的会员。经纪会员经交易中心同意,根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可以拥有协助交易中心提供不同业务的经纪类服务的资格和权限。经纪会员应根据其拥有的经纪资格和权限协助交易中心提供不同业务的经纪类服务,并遵守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自营会员是指经交易中心批准,拥有在交易中心以自己名义进行相关业务交易资格的会员。自营会员经交易中心同意,根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可以拥有交易中心不同业务的交易资格和权限。自营会员应根据其拥有的交易资格和权限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并遵守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 综合会员是指经交易中心批准,拥有协助交易中心提供经纪类服务的资格及在交易中心以自己名义进行交易的资格的会员。综合会员经交易中心同意,根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可以拥有协助交易中心提供不同业务的经纪类服务的资格和权限及进行不同业务交易的交易资格和权限。综合会员应根据其拥有的经纪资格和权限及交易资格和权限开展不同业务活动,并遵守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特别会员是指经交易中心批准,在交易中心书面许可范围开展活动的会员。特别会员应根据交易中心的书面许可进行相关业务活动,并遵守相关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九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本办法对会员进行管理,并有权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或细则。 第十条 经过交易中心批准,会员可拥有一种或多种业务资质。会员在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前,不得从事需获得相应业务资质后方可从事的业务。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经交易中心批准,可以成为经纪会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协助从事经纪服务的相关资质、拥有符合交易中心规定的注册资本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接受并同意遵守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与规定;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四)经营管理团队中至少有一人(含)以上具备三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或投资管理经验; (五)具备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与培训的资深团队; (六)拥有符合交易中心要求的办公场所、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专业人员及管理制度; (七)有较强的行业召集能力及市场宣传推广能力; (八)具有符合交易中心规定的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九)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经纪会员的申请人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会员资格申请书面材料: (一)经申请人签署的《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经纪会员申请表》;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章程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请人专业从业人员简历; (七)申请人已满足第十一条规定全部条件的合规声明; (八)交易中心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经交易中心批准,可以成为自营会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从事交易中心相关交易的相关资质、拥有符合交易中心规定的注册资本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接受并同意遵守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与规定;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四)经营管理团队中至少有一人(含)以上具备三年以上交易中心相关交易的从业经验或投资管理经验; (五)具备符合交易中心要求的办公场所、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专业人员及管理制度; (六)具有符合交易中心规定的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等; (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成为自营会员的申请人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会员资格申请书面材料: (一)经申请人签署的《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自营会员申请表》;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章程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请人专业从业人员简历; (七)申请人已满足第十三条规定全部条件的合规声明; (八)交易中心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经交易中心批准,可以成为综合会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在交易中心业务的相关领域中有影响力、具有协助从事经纪服务和交易活动资质、拥有符合交易中心规定注册资本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接受并同意遵守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与规定;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四)经营管理团队中至少有二人(含)以上具备三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或投资管理经验; (五)具备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与培训的资深团队; (六)有较强的行业召集能力及市场宣传推广能力; (七)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办公场所、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专业人员及管理制度; (八)具有符合交易中心规定的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九)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成为综合会员的申请人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会员资格申请书面材料: (一)经申请人签署的《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综合会员申请表》;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章程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请人专业从业人员简历;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人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八)申请人已满足第十五条规定全部条件的合规声明; (九)交易中心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经交易中心批准,可以成为特别会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拥有从事交易中心许可范围内相关业务资质、拥有符合交易中心规定的注册资本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接受并同意遵守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与规定;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五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四)经营管理团队中至少有一人(含)以上具备五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或投资管理经验; (五)从事交易中心相关业务的团队至少有二人(含)以上具备三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或投资管理经验; (六)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办公场所、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专业人员及管理制度; (七)具有符合交易中心规定的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八)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成为特别会员的申请人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会员资格申请书面材料: (一)经申请人签署的《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特别会员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人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章程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请人专业从业人员简历; (七)申请人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人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九)申请人已满足第十七条规定全部条件的合规声明; (十)交易中心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收到符合要求的会员资格书面申请材料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条 经交易中心批准同意并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申请人经交易中心发放相应会员证书后正式取得相关会员资格。申请人未在交易中心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除非经交易中心书面同意延长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则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在其网站上(网址:www.wsnex.com)公示会员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根据交易中心不同业务相关的管理规定,申请人可在申请会员资格的同时申请交易中心不同业务的业务资质和权限。业务资质和权限相关的管理规定由交易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除交易中心另有规定外,交易中心会员不得转让、出租其会员资格或以任何方式将会员相关业务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 第二十四条 除交易中心另有规定外,会员有权根据本办法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变更会员种类或终止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会员申请变更会员种类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会员资格的条件,并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交易中心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二十六条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的,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交易中心规定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关于终止会员资格的股东会决议; (二) 终止会员资格的书面申请; (三) 会员业务处理方案; (四) 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收到符合要求的变更或终止会员资格书面申请材料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批决定。 第二十八条 经交易中心批准同意并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相关会员资格变更手续的申请人经交易中心发放相应的会员证书后正式取得变更后的相关会员资格;同时,其变更前的会员资格终止。申请人未在交易中心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除非经交易中心书面同意延长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则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变更会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会员资格经交易中心批准同意且会员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相关会员资格终止手续后正式终止。 第三十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等变化的,会员资格自合并、分立之日起中止。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若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必须自会员合并、分立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会员资格正式变更或终止后,交易中心应相应收回相应的会员证书并在其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三十二条 会员不再符合交易中心规定的会员资格条件或未通过年检的,交易中心有权自主决定并以书面决定的方式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在其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三十三条 会员资格发生变更或终止的,会员在其资格存续期间发生的交易或行为将不受影响。会员资格变更或终止后,任何人以该会员名义从事的任何行为的一切责任均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应当立即向交易中心提供书面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一) 重大业务风险; (二) 重大技术故障; (三) 不可抗力事件; (四) 可能影响交易中心正常经营的情况; (五) 可能影响交易中心会员及其他相关方正常经营或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的情况; (六) 其他交易中心规定应当立即报告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供以下书面报告: (一) 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 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 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 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五) 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六)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 发生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八) 取得其他交易中心会员资格; (九) 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中心处罚; (十) 其他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其审慎管理的要求,要求会员向交易中心提交定期报告或专项自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年检登记制度,年检登记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 第三十八条 年检时,会员应向交易中心提供如下书面年检材料: (一) 会员年检登记表; (二) 通过本年度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其他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有权进行对会员年检,并将会员年检情况在其网站上公告。
第四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依据交易中心各项规定开展业务; (二) 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服务; (三) 获得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四) 对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 根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开展各项业务; (六) 根据本办法变更、转让、终止会员资格。 第四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遵守交易中心各项规定; (三) 接受交易中心监督、管理; (四) 维护交易各方权益,协助交易中心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五) 履行保密责任; (六) 按交易中心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七) 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护交易中心声誉; (八) 应协助交易中心处理突发或异常时间; (九) 应承诺并确保其向交易中心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二条 交易中心有权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会员执行交易中心各项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会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交易中心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对会员进行处罚: (一) 口头警告; (二) 书面通报; (三) 强制培训; (四) 限制或暂停其从事相关业务的权限; (五) 暂停会员资格; (六) 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十四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出具整改意见书或通报批评: (一) 未按时进行会员年检; (二) 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向交易中心做出书面报告; (三) 未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 发生导致会员出具的任何书面声明中的内容失实的任何事件; (五)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对会员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并对相关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强制培训: (一) 超越交易中心许可违规收费的; (二) 超越交易中心许可从事经纪业务和交易活动的; (三) 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不符合交易中心要求的; (四) 未执行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制度的; (五) 未按时缴纳交易中心规定各项费用的; (六)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六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自主决定并以书面决定的方式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 转让、出租会员资格,或将会员相关业务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二) 以交易中心业务名义从事与交易中心无关的业务的; (三) 从事未经交易中心许可的业务的; (四) 未通过年检的; (五) 发生导致合规声明不实的时间且未能弥补的; (六)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七)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交易中心有权将会员处罚情况在其网站进行公告。 第四十八条 交易中心有权不予退还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其已缴纳的与交易中心有关的费用。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感知合约交易中心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经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在其网站上(网址为www.wsnex.com)公布后于本办法列明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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