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货物交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结算银行、交易商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 交收过程中交易商、交收仓库及指定检验机构应对各自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根据本细则,并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卖方向交易中心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交易中心支付货款的过程。
第五条 交收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一)1、标准交收:进入交收日收市后,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通过交易系统配对后,买卖双方应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卖方通过交易中心向买方转交货物注册仓单,买方通过交易中心向卖方支付货款,完成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交收方式。
2、标准交收的流程:商品入库申报单-入库通知单-存货凭证-注册仓单-提货单。
3、标准交收对注册仓单分配的原则:“时间优先,数量取整,距离就近,统筹安排”。
(二)协议交收:买卖双方根据交收配对情况,自行协商货物交收的时间、地点及提货方式,终结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交收方式。
(三)提前交收:买卖双方将未到期的电子交易合同向交易中心提前申报并配对成功后,终结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交收方式。
进行延期现货交易的交易商可按照以上三种交收方式的其中一种进行货物交收。
第六条 交收货物的数量、质量权益和风险以交收日约定的交收地点为界。
第七条 挂牌交易和竞价交易的货款按照成交价格进行结算,延期现货交易的货款及交收盈亏按照交收结算价进行结算。
第八条 货物入库
(一)入库申报
卖方向交收仓库发货前,必须到交易中心办理入库申报,填写《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商品入库申报单》,内容包括品种、品质指标、数量、交易商名称及摊位代码、发货单位及拟入交收仓库名称等,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入库申报押金
卖方在申报时,应交纳X元/批(注:XX吨/批)的申报押金,申报押金由交易中心从卖方交易资金账户中划转。
(三)入库申报审批
交易中心在库容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卖方申报意愿,在审报后的3个工作日内开出《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商品入库通知单》(以下简称《入库通知单》)。《入库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交交收仓库,第二联交卖方,第三联留存交易中心。《入库通知单》自开出之日起10日内有效,卖方须按《入库通知单》的要求将货物发运到交收仓库。
卖方应提前4天与交收仓库确定到货日期。
交易中心允许实际入库量与申报量存在±1%的溢短差。
在卖方将货物发运到交收仓库并取得《存货凭证》后,交易中心将申报押金划入卖方交易资金账户。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入库量退还申报押金;未执行的,入库申报押金不予退还。
(四) 交收仓库接收
1、交收仓库在接到入库通知单后安排货位、接收货物并对入库货物品种、数量、质量、包装进行检验。
2、交易商应与交收仓库签定货物仓储合同,仓储合同中应明确储存费。
3、货物运抵交收仓库后,交收仓库应在符合接卸货物条件的情况下于24小时内安排卸货。
(五) 卖方监收
货物入库时,卖方应到交收仓库监收;卖方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认可交收仓库的收货结果。
(六) 办理《注册仓单》
1、交易中心通过计算机办理《注册仓单》的登记、转让、质押、注销、交收等业务。
2、入库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交收仓库开具三联《存货凭证》,交收仓库、交易中心、卖方各执一联,卖方持《存货凭证》和交收必备单证到交易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后换取《注册仓单》方可用于交易中心交收等业务。
第九条 《注册仓单》不可用于提货,《注册仓单》经交易中心过户后,由交易中心开具《提货单》给货权方,《提货单》可作为提货凭证在规定的有效限期内到交收仓库提货。
第十条 延期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的货物进行标准交收方式的交收办理程序
1、买方须在交收日前两个交易日开市之前将全额货款划入交易中心资金结算账户,并将交收意向书送达交易中心;卖方须在交收日前两个交易日开市前将《注册仓单》提交给交易中心。
2、交易中心根据买卖双方状况及意愿,统筹安排交收配对以便交收。
3、交易中心在交收日将开具的《提货单》交付给买方,在交收日后第三个工作日待卖方提交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买方对货物质量无异议时将货款支付给卖方。
第十一条 货物出库
1、买方提货时,应提前二个工作日向交收仓库发出提货计划。
2、交收仓库在对买方持有的《提货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3、买方提货时,可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对货物的质量进行检验。
4、货物交收手续办理完毕后,买卖双方均有义务在最短时间内将货物交收情况通报交易中心,买方收到提货单后有三个工作日的货物质量异议陈述期,交易中心暂时将卖方货款冻结,买卖双方对交收货物质量确认无误后,交易中心将货款划入卖方结算账户。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的,视为买方对交收货物质量无异议,交易中心不再受理有异议的陈述。
买方对货物的质量有异议时,可委托交易中心指定检验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检验,卖方认可买方提出异议的货物质量检测结果的,则卖方承担相关的检验费用;同时,买卖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或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
若卖方不认可提出异议的货物质量检测结果的,则由卖方委托另一家交易中心指定检验机构对封样进行检验,其检测结果为最终质量认定。如检验结果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则买方承担相关的检验费用;如检验结果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卖方承担相关的检验费用。交易中心组织买卖双方就质量检验、退货及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若协调不成,交易中心从卖方货款划拨10%的赔偿金给买方,货物退回给卖方,卖方不再向买方交付货物。
5、货物出库,交收仓库所发数量的误差应控制在《提货单》记载数量的3‰以内(含)。
6、交收仓库发货完毕后,须同时将《提货单》加盖货讫专用章,并配对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7、货物出库时,买方应到交收仓库监收;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认可交收仓库的货物出库结果。
第十二条 交收费用
1、货物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交收日,交收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
2、货物仓储费用由市场指定的交收仓库收取,交易中心有权调整储存费用。
3、进行货物交收的买卖双方应分别向交易中心支付交收服务费,交收服务费的标准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货物验收合格入库至出库期间,交收仓库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四条 协议交收
经交易中心批准备案后,买卖双方可以进行协议交收。协议交收的双方须将书面申请递交给交易中心审批备案。其货物的交收方式、检验、货款、单证流转等相关事宜双方可自行协商进行,免收交收服务费,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提前交收
1、买、卖方可将未到期的电子交易合同向交易中心申报提前交收,交易中心核准后公布所有交易商的提前交收意向,买卖双方可根据公布信息寻找对手进行配对。提前交收申报内容应包括:交易商摊位代码、交收合同月份、交收数量、提前交收方式、交收地点、交收时间等。
2、持有同一交收月份合同的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到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提前交收手续。提前交收的交收方式、检验、货款、单证流转等相关事宜双方可自行协商进行,免收交收服务费,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挂牌交易和竞价交易的增值税发票按照成交价格进行开具,延期现货交易的增值税发票按照交收结算价开具。卖方在交货日根据交易市场的通知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卖方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时间不应该超过交货日后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构成标准交收方式的交收违约:
1、在规定交收日开市前卖方未能按本规则和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交付《注册仓单》的;
2、在规定交收日开市前买方未能如数付足货款的;
3、买方未按《提货单》规定的有效期提货的。
4、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增值税发票的。
第十八条 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违约情况,交易中心按强行合同转让制度执行,无法完成转让的合同交易商继续承担交收义务。实在无法完成交收的违约方支付15%的赔偿金给守约方。
第十九条 对第十七条第三、四款的违约情况,交易中心对买方采取处以1%到20%货款违约金的处罚或采用警告、通报直至取消交易商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条 交收日交易中心将当日的交收情况在交易中心网站交收中心的交收公告予以公示,并将交收配对结果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交易终端,视为交收通知。
第二十一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及交收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交易商及交收仓库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电子交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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