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结算细则

发布时间:2015.03.3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交易中心风险,根据《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内电子交易的结算活动,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交易商和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结算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交易中心交易结算部门负责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的统一结算、履约保证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四条  交易中心的结算职责包括:
(一)编制交易商的结算账表;
(二)办理资金的往来汇划业务;
(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四)处理交易商交易中的账款纠纷;
(五)办理交收结算业务;
(六)控制结算风险,保证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
(七)按规定管理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所有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中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必须通过交易中心进行统一结算。
第六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协助交易中心进行电子商务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三章 结算业务
第七条  交易中心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指交易商在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买方按规定的标准和进度向交易中心分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货款, 卖方向交易中心提交注册仓单,交收前允许卖方用同买方相同额度的履约保证金保证履约。
第八条  交易商参与交易,应在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账户存入足够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存入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的履约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二级明细账户。
第九条  交易商在办理申请入市手续时,应向交易中心提交《印鉴卡》和《指定账户公函》。
第十条  交易中心通过结算银行,对每一交易商发生的履约保证金、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
第十一条  交易商划拨资金在交易中心交易结算部门办理,其划拨资金的方式为:
(一)资金划入:交易中心向交易商公布各结算银行专用资金账号,交易商划入资金须注明该笔资金划入的交易商名称和摊位代码,并及时通知交易中心。交易结算部在确认资金到账后,相应增加该交易商账户的资金余额。
(二)资金划出:交易商在申请开通交易摊位时,须提交《指定账户公函》并预留印鉴。交易商划出资金,应填写《交易商出金申请》并加盖预留印鉴。交易中心按照《指定账户公函》中的指定账户通过指定结算银行办理资金划拨。
交易商应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交易中心可限制其交易资金专户资金划出:
1、涉嫌重大违规,交易中心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2、交易中心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3、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  延期现货电子交易买卖货物时交付货款和履约保证金的标准及进度如下:
(一)首期交付货款和履约保证金:
首期交付货款和履约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20%,于成交时一次性支付;
(二)进入交收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卖方应将注册仓单交付交易中心,如未能交付注册仓单,卖方履约保证金应同买方同进度付至订货货款的40%。
(三)交收月份倒数第五个交易日开市前,卖方履约保证金应同买方同进度付至订货货款的70%。
(四)交收日前第二个交易日之前,若发生买方的订货价低于交易中心结算价,买方须及时补足价差;若发生卖方的订货价低于交易中心结算价,卖方须及时补足价差。
(五)交收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开市前,卖方交易商履约保证金付足至全额订货货款 ,卖方交易商提交注册仓单。
(六)如果交易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及时付足货款或注册仓单的,交易中心有权对其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实行强行转让,直至补足所欠款项。
(七)交易商如在交收日前申请提前交收,经交易中心核准后,应一次性补足全额货款或注册仓单。
(八)交易商将电子交易合同转让、解除或终止时,交易中心将在扣减交易商应交的各项费用、结算其盈亏后向该交易商退还代收的货款或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交收月份商品某一交易日所有成交合同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延续上一交易日的交易中心结算价。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延期现货系统对每个交易商的结算内容及结算办法如下:
当日资金账户余额=上日资金账户余额+当日入金-当日出金+上日履约保证金-当日履约保证金+当日转让盈亏+交收盈亏+销售收入-购货支出-交易手续费-交收服务费,其中,
转让盈亏=(卖出价-买入价)×转让数量÷1.17
交收盈亏=∑(卖方订货价-交收结算价)×卖出数量÷1.17+
∑(交收结算价-买方订货价)×买入数量÷1.17
销售收入=交收结算价×销售数量
购货支出=交收结算价×购货数量
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标准×成交数量
交收服务费=交收服务费标准×交收数量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采用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交易商可通过“www.wsnex.com”提取结算数据。
(一)交易商应对当日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三十分钟前书面申请交易中心复核。交易中心将以电子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做出复核结论,否则,视为无异议。
(二)交易商的资金余额为负数时,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数据即为交易中心向交易商发出的追加履约保证金通知,交易商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如该交易商未按时补足的,根据《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电子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交易中心有权对其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实行强行转让,直至补足所欠款项。
(三)因特殊情况造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交易中心将在交易中心网站及时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对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交收货款收付的具体时间按交易市场的相关交收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违约金的收付按照交易中心《交收细则》及电子交易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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