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连续现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中心连续现货交易的各项行为。交易中心、会员机构、交易商、结算机构、资金监管银行、指定交收仓库、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二章 上市品种和交易时间
第三条. 交易中心连续现货交易首批上市交易品种为电解铝、阴极铜、铜版纸、螺纹钢、不锈钢304、多晶硅1507、多晶硅1509,交易中心将根据需要继续推出其他交易品种。各交易品种详情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四条.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
第三章 交易业务
第五条. 连续现货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发出买入或卖出的指令或承诺,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经电子交易系统充分竞价议价成交后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交易商可根据该电子交易合同约定自主选择交收日期的交易方式。
第六条. 交易商订立电子交易合同后,可以选择交易日当天申请交收,也可以在日后申请交收。交易中心采用延期交收补偿制度来平衡实物交收申请未获得满足的交易商的利益。
第七条. 交易商品以商品代码表示,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交易商品上市公告中载明。交易商品由交易中心以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公布。交易商品的质量标准见交易商品上市公告。
第八条. 交易报价是指单位交易商品在交易中心基准交收仓库交收的含税价格。
第九条. 交易中心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交易商品的报价单位、交易和交收的数量单位等信息见交易商品上市公告。
第十条. 交易程序:
1. 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终端输入交易商代码及密码登录。
2. 交易前,交易商须存入充足的交易资金,以确保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
3. 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输入买进或卖出指令,系统对要约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或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成交。成交价为买入价或卖出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成交价格为买卖双方签订或转让商品合同的价格。
4. 买卖指令经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成交即生效,成交结果即为双方达成电子交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交易商资金余额不足时,电子交易系统不接受其新的订立指令。
5. 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成交记录,交易商应及时查询与核对,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提出。
6. 指令数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如未撤销,未成交部分仍存于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内,继续参加当日交易,当天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
7. 交易商在交易中心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后,经买卖双方约定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单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它交易商。电子交易合同在转让时,转让方按转让价与原订货价之间的差价取得或支付合同转让价差。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后,须向交易中心一次性支付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详见交易商品上市公告。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手续费标准。
第十二条. 合同转让遵循“涨跌限幅价位转让优先”的原则,转让中强行转让最优先。合同转让顺序遵循“先订立,先转让”原则。
第十三条. 交易中有关价格、数量信息的名词定义为:
1. 开市价:当日第一笔成交价。
2. 收市价:当日收市前最后一笔成交价。
3. 最高价:当日最高成交价。
4. 最低价:当日最低成交价。
5. 结算价: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沿用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6. 最高买价:当前所有买进指令中的最高价格。
7. 最低卖价:当前所有卖出指令中的最低价格。
8. 最新价: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
9. 涨跌:最新价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正为涨,负为跌。
10. 买进量:最高买价对应的买进指令数量的总和。
11. 卖出量:最低卖价对应的卖出指令数量的总和。
12. 成交量:当日累计成交的数量。
13. 订货量:交易商已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且尚未交收的数量。
第十四条. 电子交易合同作为本交易规则的附件,是本交易规则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交收业务
第十五条. 货物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及相关规章要求,交易双方对合同标的物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过程。
第十六条. 申报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其申报交收商品经营资质及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方还应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货物交收采取每个交易日申报制。货物交收包括正常交收申报和中间仓交收申报两种方式,交易日15:01-15:15为正常交收申报阶段,15:16-15:30为中间仓交收申报阶段。
第十八条. 持有相关交易商品合同的交易商可申请交收,交易中心对中间仓交收权限实行审核制度,具体规定见《中间仓交收服务商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申报结束后,交易中心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对,配对以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为原则。配对成功后,交易系统自动释放交易履约保证金,同时收取交收保证金。
第二十条. 当申报交收的合同买卖双方数量不相等时,交易中心将采取延期补偿方式,对净订货量方向与交收申报少的一方方向相同的交易商收取一定比例的补偿金进行相应补偿:
总补偿金=交收申报差×结算价×补偿比率×补偿天数
交易商应缴补偿金=总补偿金÷补偿方未申报净订货总量×此交易商未申报净订货量
第二十一条. 提出交收申请但未能实现交收的交易商和参与中间仓交收实现交收的交易商按量平均分配总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 交收保证金、补偿比率的具体标准按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及交易商品上市公告的约定执行。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情况调整交收保证金和补偿比率。
第二十三条. 交收结算价为当日结算价。
第二十四条. 中间仓交收申请配对成功后,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为申请方生成与中间仓交收数量相同、交易方向相反的订立合同,成交价按交收结算价(即当日结算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卖方交易商应在配对成功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货物入库的办理,并将交易中心认可的《注册仓单》提交至交易中心。买方需要在卖方办理货物入库时到场确认,并在确认之后的2个交易日内将全额货款提交到交易中心。
第二十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按《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交收仓库管理办法》及相关的协议合同等相关规定负责对交收货物进行入库验收、保管、出库、提供相关物流配送服务。各指定交收仓库的相关信息由交易中心发文公布。因设施设备状况不良造成的损失由指定交收仓库承担。
第二十七条. 指定交收仓库按有关要求开具《存货凭证》。交易商可凭《存货凭证》到指定交收仓库提货。
第二十八条. 《存货凭证》在经交易中心核准后换取《注册仓单》,《注册仓单》可用于交易中心的货物交收、抵作履约保证金等业务。
第二十九条. 买方付足全款之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交易中心向买方开具《提货单》,买方可凭交易中心出具的《提货单》办理货物出库,也可到指定交收仓库重新办理仓单的注册手续用于此后的交易。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指定若干经国家认证的检验机构负责对交收货物进行检验。交易商应在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检验单位。交易中心将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认定交收货物数质量的最终依据。
第三十一条. 相关单位须对其出具的有关凭证和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等负责。
第三十二条. 交收中买卖双方的数量、质量权益和风险按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相关交易商品的交收规则划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基准交收仓库与其它交收仓库之间的运输升贴水和交收货物质量升贴水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及公告信息执行。
第五章 结算业务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实行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履约保证金制度、每日结算制度等与结算相关的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交易商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一般情况下系统将冻结买卖双方不低于合同金额20%的履约保证金。具体履约保证金比例详见交易商品上市公告。
第三十六条. 若发生买方的订货价高于当日结算价或卖方的订货价低于当日结算价时,为确保合同履行,该交易商须及时补足价差亏损。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实行每日结算制度。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商订货保证金、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结算。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中心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交易商可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提取结算数据。
第三十八条. 交易商应对当日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申请交易中心复核,否则视为无异议。交易中心对异议核查将以电子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做出复核结论。
第三十九条. 交易商当日资金余额为负数时,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数据即视为交易中心向交易商送达了的催款通知,交易商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交易商未按时补足,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对其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实行强行转让,直至补足所欠款项。
第四十条. 交易中心对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方法。卖方按照提出交收申报并交收配对成功当天该商品的结算价收取货款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买方按提出交收申报并交收配对成功当天该商品的结算价支付货款。
第四十一条. 其他结算相关事项,参照《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结算细则》执行。
第六章 异议与违约
第四十二条. 买方对交收货物质量数量无异议、卖方提交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后,交易中心将剩余20%货款支付给卖方,同时释放双方交收保证金。
第四十三条. 如买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双方按《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交收细则》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商构成交收违约:
(一)卖方未按规定提交《注册仓单》;
(二)买方未按规定支付足额货款;
(三)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交收要求,买卖双方协商不成;
(四)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增值税发票。
第四十五条. 交易商如出现违约的情形,按《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交收细则》的具体规定处理。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六条. 交易中心实行交易价格涨跌限幅制度、订货量限制制度、代为合同转让制度、强制减少订货量和风险警示等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十七条. 价格涨跌限幅制度是指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确定交易商品的涨跌最大幅度,减少交易风险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订货量限制制度是指交易中心按单个交易商品、单个交易商、单笔交易分别设定最大订货量、防止交易风险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代为合同转让是指当交易商违反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时,交易中心对其持有的相关合同实行转让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 强制减少订货量是指经过强行合同转让等风险控制措施仍无法释放风险时,交易中心将买卖双方所持有的某一交易商品合同进行强行配对转让,减少全场订货量,控制风险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风险警示制度是指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的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涉及的由交易中心制定的附录和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文件、实施细则为本规则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标准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本交易规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本规则所涉及的名词定义均以本规则解释为准,无解释的按通常定义理解。
第五十四条. 本交易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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