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延期现货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15.03.3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 本规则规定了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延期现货交易活动中的术语和定义、总则、交易商、交易、结算、货物交收、违约及处理方式、异常情况处理、交易资金监管、信息发布、附则等。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延期现货交易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则不适用于其它交易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 18769-2003)
行业标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
行业标准:《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
第五条.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1. 交易商
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的资信,经交易中心批准取得交易摊位,在交易中心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2. 电子交易合同
是指交易商依照本规范及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交易双方买卖行为的协议。
3. 延期现货交易
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为交易对象,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约定并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现货交易方式。
4. 支付机构
是指与交易中心合作,具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为交易中心和交易商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5. 监管账户
是指交易中心在支付机构开设的,专门用于交易商交易资金清算、出纳、保管、监督的专用账户。
6. 交货仓库
是指负责对交易商货物进行存放、保管,对其外在品质进行检验并开具《存货凭证》的单位。
7. 注册仓单
是指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由交货仓库开具并经交易中心注册的存(提)货凭证。
8. 履约保证金
是指买卖双方为确保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所提供履约担保的资金,买方的履约保证金可充抵货款。
9. 订货量
是指已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尚未交收的合同标的物的数量。
10. 交货日
是指买卖双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交货的日期。
11. 交货价
是指买卖双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的交货结算价格。
12. 结算价
是指某交易日某交易品种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该交易日结算价。
13. 数据电文
是指经由电子、光学、磁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等。

第二章 总则
第六条. 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电子交易及相关的物流、金融、信息等服务,并制定、执行管理制度,监督参与各方行为,保证交易安全高效,诚信公平。参与电子交易的交易商、交货仓库、支付机构都由交易中心认定其资格,相互之间签订合同,明确相互关系与权利义务。交货仓库配合交易中心提供物流服务。支付机构配合交易中心提供结算服务,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遵照国家标准GB/T 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SB/T10518-2009《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9-2009《网络交易服务规范》制定交易规范。交易中心、交易商、交货仓库、支付机构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八条. 交易中心接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遵循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交易中心依托www.wsnex.com,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交易商提供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以及相关的物流信息和金融服务。
第十条. 交易商
1. 申请成为交易商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与大宗商品有关的生产、经营消费及融资活动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2) 承诺遵守本规则及交易中心其他相关规定;
3) 商业信誉良好。
2. 申请者须填写交易中心制发的《交易商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者须对提交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者经交易中心批准,与交易中心签订《入市交易协议》 (见附录一),并按规定缴纳摊位租金后,获得交易商资格。
3.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1) 在交易中心进行延期现货交易;
2) 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有关设施,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有关服务;
3) 经交易中心批准转让或受让摊位;
4) 对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 参加交易中心举行的相关活动;
6) 其它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
4. 交易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规则和交易中心有关制度规定,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和管理,依法诚信交易;
2) 保护好自己的摊位代码和密码,并对因其代码和密码在交易中心使用所产生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3) 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4) 及时向交易中心通知其承租期间发生的重大变更;
5) 每年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由交易中心备案;
6) 爱护交易中心设施,维护交易中心声誉;
7) 其它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5. 交易商可委派交易员从事具体的交易活动,交易员的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该交易商的交易行为。
6. 交易商向交易中心租用摊位,按交易中心的规定标准配备交易设施。
7. 交易中心有权对每个摊位收取摊位租金,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收费标准。
8. 交易商可根据交易需要租用不超过五个摊位。交易中心摊位在租期内可以转让但不得退租。交易商转让摊位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转让协议,转让协议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后生效。
9.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实行摊位代码管理。摊位代码由6位数组成,前4位代码为摊位识别码,后2位代码为交易识别码。每一个摊位代码对应唯一的交易商。
10. 交易商摊位到期不继续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到期三个月仍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中心可单方注销该摊位。交易商应对其摊位在注销前发生的所有行为负全部责任。如在租期内交易商提出注销申请,租金不作退还。

第三章 交易
第十一条. 延期现货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00-15︰00。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由总裁或其授权人决定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
第十二条. 延期现货交易的品种由交易中心发文公布,交易中心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延期现货交易的交易报价是指符合规定标准的交易品种在交易中心标准交货仓库交收的含税价格。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和交易单位等。
第十四条. 新上市的延期现货交易品种上市指导价由交易中心确定。交易中心有权调整无订货量交易品种的结算价。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各交易品种同期社会供需总量核定各交易品种的最大总订货量及每个摊位的最大订货量。交易中心可对订货量限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设置涨跌限幅(涨跌停板)。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易品种的涨跌限幅。
第十七条. 交易商须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手续费,于成交时即时付清。交易手续费标准由交易中心另行发文公告。
第十八条. 延期现货交易的程序:
1. 交易商承诺并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
2. 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买进货物,须按照本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向交易中心支付履约保证金和货款;
3. 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卖出货物,须向交易中心提交《注册仓单》,在未提交《注册仓单》前须按照本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向交易中心支付履约保证金;
4. 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货款、货物情况确认其买入或卖出货物的有效性,对其申报的交易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或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成交,成交价为买入价或卖出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当交易商对某交易品种以涨停或跌停价格进行申报时,该涨停或跌停申报按照“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5. 交易商的买卖交易指令经交易系统匹配成交即生成仓单电子交易合同,例如《延期现货仓单电子交易合同》(见附录二),仓单电子交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价格为买卖双方订立或转让、受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成交信息通过交易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计算机终端上,交易系统的数据一经发送即视为已送达。
6. 申报买卖的数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交易指令仍存于交易系统内,继续参加当日交易。
7. 未成交的交易指令可以撤销,如未撤销,当日交易收市后则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买方或卖方可以将其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交易商,并按以下公式结算转让价差:
a) 买方转让合同应取得的价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转让价-买方订货价)÷1.17×转让数量(吨)
 b) 卖方转让合同应取得的价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订货价-转让价)÷1.17×转让数量(吨)
第二十条. 在交货日前,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通知交易中心后,电子交易合同可以解除。电子交易合同解除时,买卖双方按双方认可的价格结算补偿费,同时按规定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收服务费。交收服务费标准由交易中心另行发文公告。
第二十一条. 交易系统只接收标明摊位代码的交易指令,摊位代码对应的交易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结算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委托支付机构对交易商的交易资金进行支付结算;交易中心在支付机构开设监管账户,用于交易资金的支付结算。支付机构根据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的指令为交易中心或交易商提供网上交易时所需的支付、退款、结算、监管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入市时,须与交易中心和支付机构签订《客户交易资金第三方支付结算服务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向支付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结算是指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和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对交易商的交易资金进行计算后,通过监管账户进行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存入监管账户中的款项实行分账管理,在监管账户中为每一交易商设立二级明细账户,通过监管账户对每一交易商发生的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参与延期现货交易,应在交易中心监管账户中存入足够交易资金,以确保交易相关款项的及时支付。延期现货交易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结算原则。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通过监管账户代收、代付买卖双方的履约保证金或货款,卖方《注册仓单》由交易中心代收、代管。
第二十八条. 履约保证金和货款的支付标准及进度:
a) 买卖双方在成交时一次性支付成交价的20%作为电子交易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b) 交货日当月第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买卖双方将履约保证金付足至成交价的40%;
c) 若发生结算价低于买方的订货价,买方交易商须及时补足上述履约保证金之外的价差;若发生结算价高于卖方的订货价, 卖方交易商须及时补足上述履约保证金之外的价差;
d) 交货日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开市前,买方须付足至成交价100%的订货货款(包含履约保证金);卖方须向交易中心提交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注册仓单》。
e) 交货日开市前,买方须付足至交货日前一个交易日结算价100%的全额货款(包含履约保证金);
f) 交易商的交易资金余额不足时,其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中心向交易商发出并送达催款通知,交易商应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不同延期现货交易品种、行情的变化调整履约保证金和货款的支付标准和进度。调整后的履约保证金和货款的支付标准和进度,对此前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同样有效,交易商须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电子交易合同解除、终止或转让时,交易中心在结算完成后将余款退还给交易商。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可协助交易商在相关银行办理《注册仓单》的质押融资等业务,相关费用由该交易商承担。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以书面或数据电文等形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交易商可通过“www.wsnex.com”提取结算数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交易中心将及时公布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应对当日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向交易中心申请复核,交易中心将以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作出复核结论;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四条. 交易商根据《客户交易资金第三方支付结算服务协议》的约定,通过延期现货交易系统或支付机构的支付系统向交易中心监管账户划入、划出交易资金。交易商应对划入或划出交易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五章 货物交收
第三十五条. 货物交收是指交易中心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货合同,并对合同标的物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过程。货物交收形式有按期交收、提前交收和协议交收。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制订《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仓单交收管理制度》,负责对交货仓库、交收行为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交货仓库及其库容、交收品牌、质量品级差价、地区差价、贮存超期差价等由交易中心发文公布,交易中心可对其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负责对货物交收实行配对。买卖双方均同意在交易中心指定交货仓库之外的地点交收,相关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交易中心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交货日为合同标的物的最后交货时间,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在交货日前可提前交收或协议交收。但买方或卖方单方向交易中心申请提前交收,须在交货日倒数第五个交易日前申请。
第四十条. 买方交易商如申请提前交收,经交易中心核准后,应一次性补足全额货款。卖方交易商如申请提前交收,应提交足额《注册仓单》,办理委托交付手续。卖方交易商办理委托交付手续后,交易系统自动释放卖方的履约保证金。委托交付手续即为交易商的提前交收申请。在交收之前,交易商可申请撤销委托交付,撤销委托交付须双向缴纳交收服务费。
第四十一条. 在交货日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开市前,卖方必须向交易中心提交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注册仓单》。交易中心确认后于交货日通知相关买方,并协助双方签订《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仓单交货合同》(见附录三),办理交货事宜。
第四十二条. 交货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须经交易中心注册成《注册仓单》后方可用于交货。
第四十三条. 交易中心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的足额《注册仓单》后,于交货日向买方开具《提货单》,向卖方划付全额货款至其在交易中心的交易账户中,待买方质量确认后解冻80%货款。
第四十四条. 剩余20%货款待卖方在十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收到的货款向相关买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结清相关费用后解冻。如卖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增值税发票,则买方有权申请退还20%货款,交易中心核实后将该货款退还给买方。如卖方在规定期限后提供增值税发票,退还的20%货款则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四十五条. 买方须凭交易中心出具的《提货单》办理货物出库,也可重新办理《注册仓单》用于此后的交易。买方应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至指定交货仓库完成货物的验收。检验标准和方法,以及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卖双方在交货合同中约定。逾期未提出货物异议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货物无异议,此后交易中心不再受理交收货物的异议申请。
第四十六条. 货物交收时发生允许范围内的数量短缺时,以交货日前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计算短缺货款。
第四十七条. 交易商应收或应付的全额货款为:(交货价±交收品牌差价±质量品级差价±地区差价-贮存超期差价)×交货数量(吨)。
第四十八条. 交易商在交易中心进行货物交收时,须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收服务费。交收服务费标准由交易中心另行发文公告。

第六章 违约及处理方式
第四十九条. 交易商对其名下所有摊位在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负有履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五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a) 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和货款;
b) 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
c) 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提交《注册仓单》;
d) 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e) 违反合同的其他约定;
1) 出现上述a)、b)、c)种情况时,即视为交易违约,并视为违约方委托交易中心对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代为转让。交易中心制订《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风险控制制度》,规定代为转让的操作办法。
2) 如代为转让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交货日之前无法完成,即视为交收违约,交易中心将按《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仓单交收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和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结算双方的补偿费和违约金。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电子交易合同终止。如违约方未支付补偿费或违约金的,交易中心将协助守约方依法向其追索。
3) 出现上述d)种情况,即视为交收违约,该部分货物的处理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则由交易中心将该部分货物的20%货款作为违约金划归买方,货物归买方所有,仍不足弥补买方损失的,买方可依法向卖方追索。
4) 出现上述e)种情况时,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下列行为是交易中心禁止的行为:
a) 恶意操纵市场,扰乱交易中心秩序;
b) 恶意拖欠应付或应存入的各种款项及拖延应开具的票据;
c) 诋毁交易中心声誉,损坏交易中心财物;
d) 妨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e) 其他违反本标准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交易商,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警告、电子交易合同代为转让、限制交易权限、取消交易商资格 (摊位不得转租)、在有关网站、媒体上进行公告等处理;违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报告相关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交易商可在接到交易中心处理决定后,10日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交易中心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原决定仍然有效。
第五十四条. 交易商在交易中心交易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引起诉讼,由交易中心工商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五十五条. 当某一延期现货交易品种连续出现同方向单边行情或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将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况时,交易中心按《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风险控制制度》的规定可采取调整交易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限幅,同比例或不同比例调整买方履约保证金和货款、卖方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标准及进度,暂停新订电子交易合同,限期转让电子交易合同,代为转让电子交易合同,强制转让电子交易合同,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五十六条. 因地震、台风、战争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不可预测或交易中心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交易商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或交易数据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但因交易中心过错导致交易商损失的,交易中心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交易资金监管
第五十七条. 交易资金是由交易商存于交易中心监管账户中的结算资金余额、履约保证金和货款组成。
第五十八条. 交易中心实行 “市场管交易,支付机构管结算,银行管资金”的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第九章 信息发布
第五十九条. 交易中心发布的信息包括市场文件、公告、交易结算数据、行情信息等。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均为发布信息的有效形式,数据电文一经发送即视为送达。
第六十条. 交易中心发布的行情信息包括:品名、商品代码、订货量、昨结算价、今开市价、最高价、最低价、结算价、最新价、买价、买量、卖价、卖量、成交量、涨跌等。
第六十一条. 交易中心向交易商提供的任何信息均不构成对交易商下达交易指令的提示和暗示,交易商据此产生的风险自负。
第六十二条. 交易中心实行订货量信息披露制度。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状况、规模等情况,制定信息披露的具体办法。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涉及的由交易中心制定的附录和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文件、实施细则为本规则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标准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本规则所涉及的名词定义均以本规范解释为准,无解释的按通常定义理解。
第六十五条. 本交易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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