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15.03.3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活动,促进商品规范、有序流通,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托“感知合约交易平台”(www.wsnex.com),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商品交易提供交易、结算、交收和信息发布等市场管理服务。
第三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会员机构、交收仓库、检验机构、结算银行、以及上述各机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术语
第四条 现货挂牌交易是指挂牌方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预先发布要卖出或买入商品的详细情况,包括商品名称、质量、数量、最少交易量、交货地点、挂牌有效期、买卖方向、是否允许议价等信息,摘牌方在挂牌商品信息中选择所要采购或销售的商品,进行买入或卖出,成交后即视为买卖双方签订了现货电子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实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合同订立后不可解除、不可变更、不可转让。
第五条 现货电子买卖合同是指交易商之间通过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系统经挂牌方邀约和摘牌方承诺并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六条 挂牌方是指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发出商品买卖要约的交易商。
第七条 摘牌方是指通过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对挂牌方发出的商品买卖要约进行应约(承诺)的交易商。
第八条 诚信保障金是指交易商以缴纳规定数额资金的形式,作为其参与挂牌或摘牌的交易保证,收取标准由交易中心根据各类挂牌商品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是交易商支付的用以保证合同履行的资金,收取标准由挂牌方确定,但不得低于交易中心规定的最低标准,具体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十条 指定仓库是指在本交易中心注册登记的,负责对交易会员货物进行收发、存放、保管,并对货物外貌、包装进行检验并开具存货凭证的单位。指定仓库不得参与本交易中心的买卖活动。
第十一条 指定银行是指在本交易中心注册登记,代为托管本交易中心交易会员的交易资金,进行资金结算、资金划拨及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
第十二条 电子仓单是指指定仓库通过交易平台生成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电子凭证。
第十三条 交易服务费是指挂牌方及摘牌方通过交易平台生成电子买卖合同,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向交易中心支付的费用。交易中心将预先公布收费标准。

第三章 交易商
第十四条 交易商是指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在交易中心从事产品现货交易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 取得交易商资格须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申请者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为保证交易安全,交易商的交易帐户实行用户名+交易密码的方式管理,用户名可由字符或数字组成,交易密码由6-16位字符组成。交易帐户是交易安全的保障,交易会员应妥善管理。交易商通过其交易账户进行交易,该账户发生的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该交易商的交易行为。交易商必须对其交易账户发出的所有指令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交易中心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交易中心内进行交易;
(2) 在交易平台发布供求商情;
(3)浏览本交易中心提供的即时交易行情;
(4)参与本交易中心组织的研讨活动及培训会等相关活动;
(5)对本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 其它本规则规定的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交易中心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则及规定,接受本交易中心的监督和管理,依法诚信开展交易;
(2)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帐户,并对因其帐号泄漏、遗失、公开以及在本交易中心使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
(3)每年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交本交易中心备案;
(4)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书面提供信息变更申请;
(5)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6)爱护本交易中心设施,维护本交易中心声誉;
(7)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九条 交易代表是指持有交易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在授权范围内代表该交易商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和与交易活动相关的其他活动的自然人。
第二十条 交易商若不继续在本交易中心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交易帐户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会员对其交易帐户发生的所有行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本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1)未参加当年年检或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违反交本易中心有关规则的。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违反本规则和本交易中心其它相关制度,或具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时,本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暂停部分服务,对严重违规者取消其交易商资格。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交 易
第二十三条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交易时间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时间,并在交易中心网站公告。
第二十四条 交易品种由交易中心根据需要推出,或由交易商根据商品实际购销情况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推出。交易商挂牌商品必须是交易中心推出的可交易的商品。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卖出货物必须向买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包括质检单、销货发票等。
第二十六条 交易报价是指各交易商挂牌卖出或买入各商品的含税价格,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挂牌方在挂牌有效期内可以修改、撤消没有成交的挂牌信息,一经成交不得撤销;摘牌方在下单且成交后即视为已签订合同,对买卖双方产生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挂牌交易实行诚信保障金和履约保证金制度。经交易中心同意,交易商可用挂牌卖出商品抵作诚信保障金和履约保证金,具体操作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挂牌交易分为卖方挂牌交易和买方挂牌交易。
第三十条 挂牌交易流程:
(1)挂牌:交易商按交易系统规定发布要约,系统自动冻结挂牌方诚信保障金。
(2)摘牌:交易商按交易系统规定接受发布的要约,系统自动冻结摘牌方诚信保障金。摘牌方可在摘牌前与挂牌方就交易商品的价格、数量、交货期、交货地等主要条款进行协商,接受要约时也可选择直接支付履约保证金。
(3)签订合同:摘牌后,买卖双方应在保证金支付期限内转入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完成。如未在交易中心规定的保证金支付期限内转入履约保证金的,视为违约,双方认同由交易中心将其诚信保障金直接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4)挂牌有效期内,未被摘牌的剩余挂牌量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应及时通过交易系统获取交易记录,如对交易记录有异议应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作认同交易结果。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应对其用户名下的所有挂牌、摘牌等交易行为及结果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经双方认同由交易中心将其履约保证金直接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第三十三条 在市场参与挂牌交易,买卖双方需向交易中心缴纳相应的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以交易中心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 结 算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实行每日结算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商应交付的保证金、货款及其他款项。
第三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商保证金、货款等相关的交易、交收款项进行结算。
第三十七条 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交易商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在次交易日9:00以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六章 交 收
第三十九条 挂牌交易货物交收方式分为标准交收和协议交收,由挂牌方自行选择。
标准交收是指买卖双方委托交易中心按合同约定为双方货物交收及票款交接提供相应的管理和服务的交收方式。
协议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自行解决货物移交和款项支付的交收方式。协议交收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标准交收流程:
(1)转入履约保证金。买卖双方应在保证金支付期限内转入履约保证金,同时交易中心予以冻结。
(2)买方支付货款。买方在备款备货期限内转入全额货款,成功转入后该合同占用的履约保证金将被释放,同时收取本次交易中心需要的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服务费;
(3)卖方交付仓单。卖方在备款备货期限内转入仓单,该合同占用的履约保证金将被释放。
(4)交货、验票。买方根据交易中心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首款,货权随之转移,卖方仓单直接转给买方,交易中心同时收取卖方交收服务费和交易手续费;买方支付完首款后,如对货物实际数量和质量存在异议,可进行货款溢短申请,待卖方确认后,支付第二笔货款;其余货款待买方收到卖方符合要求的发票并书面通知交易中心后划至卖方账户(卖方在交货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
第四十一条 追缴货款。在交收准备阶段买方转入货款、卖方转入仓单之后,如果买方没有及时支付给卖方相应货款,卖方可以向买方发起追缴货款申请,包括首款追缴申请、二次货款追缴申请、尾款追缴申请,此时交易中心介入协调裁定。
第四十二条 若买方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需在买方获得仓单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书面提出(必要时买方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延长异议时间)。买方交易商按规定提出异议的,须在提出异议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易中心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若买方交易商逾期未提交鉴定结论的,视为对该交收商品质量无异议。检验费由异议提出方先行垫付,如果商品检验合格由异议方自行承担,如果检验不合格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货物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买卖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最后提货日前由卖方承担,最后提货日后由买方承担,最后提货日是货权转移后第3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 协议交收由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自行办理货物交收。协议交收模式下,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平台划转资金进行交收,也可以自行约定货款和货物的交付方式,待双方确认结束合同时,交易中心清退双方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货物交收方式选择标准交收的,买卖双方向交易中心缴纳相应的交收服务费,收取标准以交易中心最新公告为准。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四十六条 交易商对其自身交易账号在交易系统成交的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交易商违反合同项下的条款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 交易商参与挂牌交易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经协商或交易中心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交易中心监督协议的履行,但不对协调及协调结果承担任何责任;若协商不成或交易中心调解无效的,经双方同意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交易商承诺仲裁及仲裁有关的各项费用和相关支出,由交易商承担,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货物交收过程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1)买方未按期支付货款的;
(2)卖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或货物有效凭证的;
(3)卖方未提供销货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  违约责任
(1)出现上述第(1)、(2)种交收违约行为的,买卖双方委托交易中心将冻结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划付给守约方,该合同终止;
(2)出现上述第(3)种交收违约行为的,尾款部分作为违约金退还给买方,视为合同已履行完毕;
交易中心对违约金的划款行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合同相对人仍保有向违约方追索损失赔偿的权利。
第五十条 在不损害交易中心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若买卖双方就违约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交易中心将在技术可行的范围内根据双方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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