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单位违规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3.2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会员单位管理,规范会员单位交易及相关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交易中心会员单位违反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交易中心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会员单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
第四条 会员单位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从事交易中心相关业务活动的其他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督 查
第六条 督查是指交易中心督查部根据交易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交易中心与会员单位签署的书面协议,对会员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督查包括常规检查和立案调查。
第七条 交易中心督察部应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1、检查会员单位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2、检查会员单位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交易管理及风险控制情况;
3、检查会员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情况,净资本情况;
4、检查会员单位对交易中心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第八条 交易中心督察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查阅、复制与交易、日常经营和各类投诉有关的信息、文件、资料;
2、对会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要求会员单位申报、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4、检查会员单位的交易、结算及财务等电脑系统;
5、制止、纠正、处理会员单位的违规行为;
6、交易中心督察部履行监管职责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被督查会员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和检查,如实申报、陈述有关情况,积极配合调查。
第十条 交易中心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人需身份真实、明确。对于投诉、举报人身份,交易中心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督察部对常规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投诉举报的、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交易中心将予以立案调查。
第十二条 对已立案调查的违规案件,交易中心督察部负责调查。调查取证需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本人工作证或者交易中心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被调查人认为调查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向交易中心申请有关调查人员回避。
交易中心认为调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有权指令其回避。
调查人员的回避由交易中心法务督察部负责人决定,法务督察部负责人的回避由交易中心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调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电子记录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证据应当调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1、书证、物证的提取应当制作提取笔录,注明提取的时间和地点,并由被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无法签名的,由见证人签名;
2、鉴定结论需由交易中心认定的有权鉴定单位做出,并由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盖章签字确认;
3、视听资料、电子记录的收集应当注明收集或制作的时间、地点、方式、使用的设备及保存的条件,并由被调查人或见证人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调查人员在日常检查和立案调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滥用职权。对违反本条规定的,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六条 会员及相关单位和人员涉嫌重大违规的,在未经交易中心立案调查确认其违规行为成立前,为防止违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进一步扩大,确保违规案件处理的执行,交易中心有权对其采取下列限制性措施:
1、暂停开户;
2、限制出金、入金;
3、冻结资金和库存实物;
4、调高保证金比例;
5、限制交易;
6、暂停会员资格;
7、取消会员资格;
8、限制指定交割资质会员的交割业务;
9、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它措施。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有多种违规行为的,分别定性,数罚并用。多次违规的,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十八条 违规处罚等级的划分:
1、责令限期整改;
2、书面警告;
3、通报批评;
4、对会员单位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5、对会员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强制培训:为期1天强制培训,一次性收取专项培训费5万元;为期2-3天强制 培训,一次性收取专项培训费10万元;为期4-5天强制培训,一次性收取专项培训费15万元;为期6-7天强制培训,一次性收取专项培训费20万元;为期8-9天强制培训,一次性收取专项培训费25万元;为期10-11天强制培训,一次性收取专项培训费30万元;为期12-13天强制培训,一次性收取专项培训费35万元;为期14-15天强制培训,一次性收取专项培训费40万元;
6、暂停开发新客户;
7、暂停会员资格;
8、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具有下列违反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制度行为之一的,督察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及1天强制培训、暂停开发新客户、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
1、未按时进行会员年检或者未通过会员年检的;
2、会员经营状况、注册资本、法人变更、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经营团队及会员联系人变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未按照交易中心要求做出书面报告的;
3、设立分支机构,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者经济纠纷未向交易中心做出书面报告的;
4、违反交易中心会员年检制度、信息变更制度及审批备案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具有下列违反交易中心规则制度行为之一的,督察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及2-3天强制培训、暂停开发新客户、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
1、未执行交易中心会员信息公示制度的;
2、会员单位没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管理制度、岗位设置的;
3、聘用不符合交易中心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会员分支机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的;
4、会员单位未按交易中心规定对分支机构统一管理制度及岗位设置、统一结算及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5、未及时向交易中心报送分支机构相关资料或者报送的分支机构资料不真实的;
6、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或者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的;
7、未按交易中心规定妥善保管有关交易、结算、财务、会计、培训、客户开销户、投诉处理文件等记录或资料的;
8、违反净资本管理办法的;
9、违反交易中心会员单位管理办法的;
10、会员单位有违规收费行为的;
11、收取他人保证金,并与他人约定分担交易盈亏的;
12、从事未经交易中心审批同意的其他业务的。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具有下列违反交易中心规则制度行为之一的,督察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及4-5天强制培训、暂停开发新客户、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
1、混淆宣传会员单位与其关联企业的业务,造成投资者误解的;
2、未按规定对投资者进行业务说明,并以书面方式向其解释、提示投资风险的;
3、未按交易中心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披露虚假信息的;
4、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或者产品销售活动的;
5、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对大宗商品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的;
6、未经交易中心许可,擅自发布交易中心信息的;
7、违反交易中心宣传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具有下列违反交易中心规则制度行为之一的,督察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及6-7天强制培训、暂停开发新客户、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
1、会员单位未按编码规则为客户发放交易代码的;
2、以不正当手段规避开户限制性规定的;
3、未进行投资者身份确认,非由投资者本人签署开户资料的;
4、会员在为投资者开户前,未对投资者身份、资信及交易资格进行核查确认,导致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户的;
5、未按规定与客户签订客户协议书及相关文件,或者未在与客户签订的客户协议书及相关文件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的;
6、采取欺瞒手段使客户进行开户的的;
7、违反交易中心规定,由非会员工作人员为客户办理开户及其他业务的;
8、违反交易中心投资者开销户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具有下列违反交易中心规则制度行为之一的,督察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及8-9天强制培训、暂停开新客户、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
1、阻止、延误客户下单,诱导、欺骗客户进行交易的;
2、会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投资者提供委托理财业、或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
3、未按交易中心要求及时存入或缴足交易风险保证金的;
4、会员单位代收或挪用客户交易保证金的或者以客户的资金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
5、不以成交为目的或明知申报指令不可能成交,仍恶意或连续输入交易指令企图影响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或转移资金的;
6、恶意攻击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及交易中心网站的;
7、综合会员违反交易中心相关规定,超出交易中心设定限额与超级会员交易的;或者因综合会员下属投资者平仓致使其持仓超过限额时,未按照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的;
8、超级会员拒不接受综合会员头寸单据的;
9、综合会员被强行平仓后,超级会员不能为综合会员所属客户提供正常交易的;
10、存在被交易中心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的;
11、未按交易中心规定妥善管理交易权限,导致交易权限被他人利用实施违规行为的;
12、违反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控制相关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督察部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及10-11天强制培训、暂停激活客户、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
1、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个人或群体投诉事项、发生80万元以上诉讼纠纷、被司法机关采取限制措施,已经或可能造成影响交易中心声誉、损害他人利益或危害社会等情形,未及时向交易中心书面报备的;
2、虚假宣传、夸大投资收益、向客户作获利保证的;
3、拒绝受理投资者投诉的;
4、出现突发事件、异常情况或客户投诉时,会员单位未做好投资者的解释工作,导致事态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5、会员单位所属客户到交易中心、监管部门等行政机关闹事、滞留,干扰交易中心及监管部门正常工作秩序,会员单位负责人不能及时出面妥善处理的;
6、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代客操盘、承诺收益等行为引起客户恶性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会员单位未能有效处理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8、会员单位违反交易中心投诉受理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会员单位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督察部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及12-13天强制培训、暂停开新客户、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
1、未按时缴纳或者拒绝缴纳交易中心规定各项费用的;
 2、会员单位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出现停业、整顿、重大风险、被司法机关采取限制措施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情况,可能影响交易中心持续经营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没有交易的;
4、会员单位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的;
5、私下转让、出租会员资格,将交易活动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6、不能持续符合会员基本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会员单位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督察部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及14-15天强制培训、暂停开新客户、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
1、非法窃取交易中心其他会员单位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等商业秘密的,泄露其他会员单位的交易信息,利用其他会员单位信息牟利的;
2、拒不执行交易中心决议的;
3、拒不配合交易中心稽核的;
4、未按规定程序操作,给交易系统造成损害的;
5、冒用交易中心名义擅自发布信息的;
6、假借交易中心其他会员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7、以交易中心业务名义从事非交易中心业务的;
8、从事非法代理交易业务;
9、从事非法集资互动;
10、从事非法洗钱活动;
1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交易中心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会员单位不接受处理、逾期未改正或者经过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交易中心可以视其情节采取更高等级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具有交割资质的会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者,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及强制培训,情节严重者,暂停交割业务、取消其交割资格:
1、未按规定参加其提供交割服务商品的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的;
2、开具虚假《存货凭证》的;
3、未完成规定的检验项目而开具《存货凭证》的;
4、错收错发货物的;
5、因保管不当,引起储存商品变质、灭失的;
6、在搬运、装卸、堆码等作业过程中造成商品损坏并不顾客户意愿强行交割的;
7、蓄意刁难,造成卖方或买方违约的;
8、违反交易中心交割业务规则,限制、故意拖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的;
9、商品交割中不按交易中心规定收费的;
10、擅自挪用或调换交割商品的;
11、盗卖交割商品的;
12、其他交易中心认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内部监察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做出的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由交易中心督察部报送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交易中心负责人签发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对违规行为查核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交易中心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予以裁决,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做出的裁决应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违规事实和证据;
3、处罚种类和依据;
4、处罚的履行方式和限期;
5、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途径和限期;
6、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处理决定书由交易中心督察部通知当事人亲自到交易中心领取,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无法亲自到交易中心领取签字确认的,可由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送达,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或者由持有当事人委托授权书的委托人代领,并由委托人签字确认。
无法直接送达的处理决定书可挂号邮寄送达。
处理决定书采用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或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由督察部门两名督察人员书面说明情况附卷,视为送达。
处理决定书同时分送有关协助执行部门。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做出的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于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书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于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纠纷调解
第三十七条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或提请交易中心调解。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调解纠纷应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的规章制度进行,最终促使当事各方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由当事各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会员单位存在其他涉嫌违反或违反交易中心现行制度规定及会员协议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参照现有限制性措施或处罚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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