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会员单位的经营活动,加强对交易中心会员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全体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业务模式 第三条 会员单位只能在其注册所在地及其在交易中心备案的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开展业务及经营活动。 第四条 会员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关设施; (二)分支机构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大宗商品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最近二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分支机构业务岗位人员具备大宗商品投资经验或其它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五)遵守交易中心各项业务管理办法; (六)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五条 会员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必须以会员单位名称+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代表处等字样的格式注册。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当对分支机构建立规范、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业务操作规程、财务核算制度、资金调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以及结算制度、客户投诉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流程。对日常事务、资格审核、业绩考核、档案文档等统一管理。 第七条 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宣传时要客观、准确、充分地向投资者提示风险。 第八条 交易中心每年不定期会对会员单位分支机构进行抽样或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会员单位年终评审的重要指标。 第四章 备案制度 第九条 会员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取得相关分支机构证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进行备案: (一)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分支机构相关证照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学历证明和公司相应的任职文书; (四)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文本; (五)分支机构拟任用从业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六)分支机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条 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的,会员单位应当在负责人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变更负责人申请书和拟任负责人任职资格证明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档案资料并及时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并在经营场所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备案: (一)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说明书; (二)对客户妥善处理的情况报告; (三)拟变更后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分支机构终止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该分支机构的客户,结清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会员单位在分支机构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备案: (一)终止分支机构说明书; (二)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决议文件; (三)关于处理客户资料、资金,结清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 (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违规处罚等级的划分,包括: (一)出具整改意见书或通报批评;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并对相关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强制培训; (三)暂停开新客户; (四)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中心根据违规处罚的等级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违反交易中心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的; (三)因恶性竞争引起投诉的; (四)投诉处理不当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未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备分支机构相关资料的; (六)报备的分支机构资料不真实的; (七)不能提供24小时服务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违规违约行为处理,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交易中心。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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