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所”)特别会员管理制度,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特别会员的业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特别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特别会员资格 第三条 凡承认、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无锡感知合约交易中心业务规则,并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特别会员。 第四条 特别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授权范围内从事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活动中,按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接受所有与其签约的综合会员、经纪会员的所有交易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交易所特别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有一定的融资能力; (二) 有符合交易所业务需求的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 经营管理团队中至少有5人(含)以上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或投资、经营管理; (四) 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专业人员及管理制度; (五) 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交易、结算、风险控制制度等; (六) 股东或其母公司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七) 熟悉并承认交易所各项业务管理办法; (八) 认缴交易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九) 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十) 原则上要求特别会员必须在无锡市(交易所指定的地区)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证券、期货公司等)、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资产或市值大于20亿人民币)、大型黄金矿山或现货经营企业(产量或贸易量为国内前10名且资产或市值大于20亿人民币)经交易所审核,可以直接成为交易所特别会员而不受上述注册登记地条件的约束。 第三章 特别会员的申请和办理 第六条 特别会员申办程序 (一) 拟申请成为交易所特别会员的单位向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递交如下资料: 1. 《会员加盟申请表》; 2. 主要发起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 主要发起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主要发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 主要发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 专业从业人员简历; 7. 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8. 项目商业计划书; 9. 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交易所会员资格审定委员会对申请单位递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由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向申请单位发出加盟意向通知书,申请单位凭此通知书在无锡市(交易所指定的地区)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注:自加盟意向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按交易所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者,其加盟申请被自动取消,且在1年内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发起人的加盟申请。 (二) 申请单位注册登记完毕后向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由会员管理部门进行复审: 1. 公司章程;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3. 税务登记证; 4. 组织机构代码证;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 公司组织结构图。 注:以上资料均提供复印件且加盖公章。 (三) 复审合格后,申请单位缴齐相关费用,与交易所签署合作协议,正式成为特别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未被批准者交易所出具资格否定书,由申请者自行承担一切申办费用。 (四) 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证券、期货公司等)、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资产或市值大于20亿人民币)、大型黄金矿山或现货经营企业(产量或贸易量为国内前10名且资产或市值大于20亿人民币)申请交易所特别会员,经交易所会员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缴齐相关费用,与交易所签署合作协议,直接成为特别会员。 第七条 特别会员缴齐交易所相关费用,在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并签署银行三方存管协议后,向交易所合规稽核部门申请现场实地复审,现场实地复审通过后方可取得交易资格。 第八条 交易所对特别会员实行年检登记制度,年检登记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年检时特别会员向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提供如下文件、材料: (一) 特别会员年检登记表; (二) 通过本年度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 交易所对特别会员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年检的,在其《会员证书》上加盖年检印章,并在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经审查未通过年检的,交易所终止其特别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特别会员变更、转让及终止 第九条 交易所特别会员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转让其会员资格,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特别会员资格。 第十条 特别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供以下书面报告: (一) 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 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 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 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六) 取得其他交易所会员资格; (七) 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所处罚; (八) 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特别会员因公司经营等原因可以申请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 特别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供如下材料: 1. 关于终止特别会员资格的股东会决议; 2. 关于终止特别会员资格的申请; 3. 贵金属业务的处置方案; 4. 公司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5. 员工处置方案; 6.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 所有涉及交易、结算资料等档案按照交易所有关制度规定由交易所指定处所存放,并由申请终止的会员一次性付清所有保管费用。 (三) 特别会员应结清与交易所的所有费用,交易所已经收取特别会员的各种费用不予退还,在处理特别会员终止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特别会员自行承担。 (四) 上述处置完成后,由特别会员自行在公开媒体发布终止会员资格公告,交易所也将通过网站等方式发布终止会员资格公告,公示期90个工作日。 (五) 待上述流程完成,同时交易所确认会员相应债权、债务已处置,员工已安置,没有遗留问题后。交易所与特别会员签署书面终止会员资格协议。 第五章 特别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交易所特别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依据交易所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二) 享有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以交易所规定为准); (三) 对交易所的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 (四) 获得交易所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五) 收取交易所规定的相关费用; (六) 对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 依据本办法转让、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交易所特别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遵守交易所各项规章制度; (三) 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维护交易各方权益,协助交易所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五) 履行保密责任; (六) 按交易所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包括会员入会培训咨询服务费200万元(一次性收取,不予退还);会员年管理费100万元/年。(会员中途退出的会员年管理费不予退还,且交易所拥有对以上费用标准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十四条 特别会员必须按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无条件接受所有与其签约的综合会员、经纪会员的所有交易。 第十五条 特别会员应当与所有综合会员、经纪会员签署交易协议。由综合会员、经纪会员选择与其交易的特别会员的顺序,经交易所审核认可后,在系统内进行相应的设置。 第十六条 当综合会员持有净头寸累计亏损达到一定额度时,该综合 会员所有持有的净头寸将立刻以当前市场价格与特别会员进行成交,特别会员不得异议。 第十七条 在综合会员被强行平仓后,特别会员必须为该综合会员辖 下的所有交易客户提供正常的交易,接受其成交的单据,确保不影响 所有客户的正常交易,直至该综合会员恢复正常状态为止。 第十八条 任何一家特别会员出现风险,交易所有权暂停其与综合会员、经纪会员的交易。综合会员、经纪会员将按事前约定另一家特别会员进行交易,该特别会员应无条件接受综合会员、经纪会员的交易,直止原特别会员恢复正常状态为止。 第十九条 为控制特别会员自身的风险,特别会员必须拥有多种合法的对冲渠道,并且无条件提供各种对冲渠道的开户手续、签约合同及其他相关的文件,在交易所予以备案。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时,交易所有权要求特别会员提供其对冲的交易记录。 第二十条 交易所对特别会员与综合会员、经纪会员的交易进行管理、监督,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 第六章 保证金制度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特别会员必须将风险保证金存入交易所指定的银行专用保证金帐户。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委托银行对特别会员的风险保证金进行封闭管理。 第二十三条 特别会员必须按照交易所的规定预存最低风险保证金为3000万元人民币,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的风险程度以及交易规模、签约会员数量等情况修订此额度。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特别会员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由交易所合规部门核查,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 特别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交易所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制止其违规行为: (一) 书面警告; (二) 强制培训; (三) 限制交易; (四) 停止交易; (五) 暂停会员资格; (六) 撤销会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特别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所审核认定后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与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 未按时进行会员年检,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未向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 (二) 未有效履行特别会员职责,积极配合交易所各项活动的; (三) 特别会员有违规收费行为及未按时缴纳交易所规定各项费用的; (四) 未执行交易所会员信息公示制度的; (五) 私下转让、出租会员资格,将交易活动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六) 以交易所业务名义从事非交易所业务的或从事其它与交易所类似业务的; (七) 风险保证金不足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补入风险保证金的; (八)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综合会员、经纪会员单据的; (九)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十)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注:被撤消会员资格的,会员资格费及会员管理费不予退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订权属于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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