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无锡市各类交易场所投诉受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20  浏览次数:
 
  无锡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

 

锡金融办〔201424

 

关于印发《无锡市各类交易场所投诉受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金融办,市大宗商品交易协会,各交易场所:

现将《无锡市各类交易场所投诉受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4年915

 

 

 

 

无锡市各类交易场所投诉受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市各类交易场所投诉受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场所正常经营秩序,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各类交易场所,是指除依法经批准设立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检查验收情况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74号)予以保留的、以及在该文件下发后通过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的,注册地在无锡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其他合约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交易场所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书信、传真、电话、互联网等形式向无锡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提出投诉请求,由市金融办根据投诉,对被投诉交易场所进行调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投诉范围,是指上述各类交易场所及其会员单位,涉嫌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违法违规经营、损害投资者利益。

 

第五条 投诉人向市金融办提出投诉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投诉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信息、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信息。投诉人应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协议以及投诉所涉事项的证明材料等寄送市金融办,邮寄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观山路市民中心3号楼1517室市政府金融办环境建设处。

 

第六条 投诉人通过书信、传真、互联网提出投诉事项的,市金融办相关部门应当对此进行编号、登记。

 

第七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投诉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所属各市(县)区金融办受理。同一时段内、涉及同一被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由市金融办合并统一受理。

 

第八条 市金融办或各市(县)区金融办在收到投诉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收到投诉事项的书面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 无锡大宗商品交易协会可接受市金融办或各市(县)区金融办的委托,就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投诉事项开展调查,市金融办或各市(县)区金融办根据该调查情况出具处理意见。

 

第十条 无锡市各类交易场所应制定各自投诉受理办法、明确处理流程,上报市金融办备案,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公布投诉受理办法和投诉受理热线。各类交易场所应将自行开展的投诉受理情况登记存档备查,并每月报送市金融办。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投诉受理交办登记表

2014年915

 

投诉受理交办登记表  

受理编号

 

受理时间

 

电子邮件地址

 

联系电话

 

投诉人(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单位组织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被投诉单位

 

 

交办意见

 

办结期限

 

办理结果

 

注:受理编号按“年月日+两位序号”进行编码,例如:20140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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